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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曾**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汪**、藤树芝土地确权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曾**诉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以湘西**民法院已经作出(2015)州民一终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诉争的土地权属问题作出裁判,原告对被告的行政诉讼已经失去意义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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