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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民委员会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宾阳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军村委会)因山林权属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宾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宾政裁(2015)1号《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以及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军村委会所诉的宾政裁(2015)1号《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作为同一行政行为的行政相人之一本案第三人宾阳县中华镇上施村文波第三村民小组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已先于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已获立案受理,故原告三军村委会再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三军村委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原告三军村委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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