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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三里镇高仁村雷荣庄经济联合社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三里镇高仁村雷*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雷*经联社)因林地权属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政府作出并经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的上政发(2013)37号《关于三里镇丰台岭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经联社所诉的上政发(2013)37号《关于三里镇丰台岭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作为该处理决定的一方第三人上林县三里镇龙联村龙门庄经济联合社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已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故原告雷*经联社现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雷*经联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原告雷***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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