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蒙**不服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环政复决字(2014)10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了其作出的“环政复决字(201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为此,原告蒙**以其本次起诉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承担。
本裁定送达时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