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古**与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不服被告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古**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撤诉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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