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不服被告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古**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撤诉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黎**与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覃含益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人民政府、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廖**、潘**等与田东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罗**与凤山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蒙**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陆**等与浦北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黎屋村委会第九村民小组、苏**等与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钦州市钦南区**会北港居民小组与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秦**与浦北县小江镇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石安村委会第九村民小组与钦州市人民政府、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