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黄**因其诉被上诉人琼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其诉被上诉人琼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琼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人民法院(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23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琼海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琼海市政府于2013年3月8日作出海府复决字(2013)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01号复议决定书),驳回了黄**要求琼海市长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坡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00年,因长坡镇政府占用黄**一块位于加堆坡的240平方米宅基地给他人使用,黄**向长坡镇政府提出赔偿请求。经过协商,双方于2000年8月20日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书》,约定由长坡镇政府将长坡镇长营开发区教师街原每平方米人民币600元价格的2个铺面,以优惠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250元安排给黄**建房作为补偿。当天黄**签发了《声明书》,对长坡镇政府安排长坡镇长营开发区教师街2个铺面给其建房,以及之前被占用的加堆坡240平方米宅基地的使用许可证作废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将宅基地使用许可证交回长坡镇政府的土地管理所处理。2000年12月5日,黄**向琼海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责令长坡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原琼海市国土资源环保局海土资环函(2000)85号文件(以下简称85号文件),作出财产损害赔偿处理意见并函告黄**。同年12月28日,长坡镇政府对黄**的宅基地的处理情况作出了上述处理的明确答复。琼海市政府经行政复议审查,对黄**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认为长坡镇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不再存在。2001年1月10日,琼海市政府作出了海府复终字(2000)6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黄**对该终止通知书并无异议。2012年12月10日,黄**再次以上述事实理由及请求,向琼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琼海市政府认为此次受理的黄**行政复议申请与2000年黄**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为重复申请行政复议行为。2013年3月8日,琼海市政府作出01号复议决定书,驳回了黄**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黄**的主张是撤销琼海市政府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01号复议决定书,并要求琼海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黄**与长坡镇政府于2000年8月20日签订的《建房用地协议书》,已约定由长坡镇政府重新安排黄**建房用地,黄**以签发《声明书》的形式对《建房用地协议书》的内容进行了确认,且在琼海市政府于2000年12月受理黄**申请的行政复议时,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长坡镇政府已根据85号文件,履行自己职责作出赔偿处理意见及函告了黄**,双方已无异议,琼海市政府由此作出了《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2012年12月10日,黄**再次以前次事由及请求向琼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次要求长坡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土地作出侵权赔偿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规定,琼海市政府认定黄**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重复复议申请而作出01号复议决定书驳回黄**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黄**要求撤销01号复议决定书及判令琼海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理由欠当,依法不予支持。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了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负担。

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2000年8月20日,黄**签署的《声明书》的内容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要约,但至今未见长坡镇政府履约,并且该《声明书》也并非是对当日签订的《建房用地协议书》的确认。《声明书》与《建房用地协议书》毫无法律关系,二者是不同的: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声明书》中的主体是黄**一人,而《建房用地协议书》中的主体是林**、黄**、黄**三人;2、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声明书》中黄**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基于长坡镇政府的侵权赔偿,而《建房用地协议书》中林**、黄**、黄**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基于长坡镇政府的优惠出让;3、土地使用权设定地点不同,《声明书》中的地点为长坡镇长营开发区教师街,而《建房用地协议书》的地点是长营开发区D19、D20地块。二、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2月10日,黄**再次以前次事由及请求向琼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次要求长坡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土地作出侵权赔偿的处理意见”也是错误的。2000年12月25日,黄**向琼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事由是长坡镇政府行政不作为,要求长坡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土地作出侵权赔偿的处理意见。2000年12月28日,长坡镇政府给黄**的答复针对的是《建房用地协议书》,而该协议书中的D19、D20地块在琼海市政府作出海府复终字(2000)6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后,被长坡镇政府强行另售给他公司建商品房,而使《建房用地协议书》成为欺诈合同。2012年12月10日,因长坡镇政府未根据85号文件,履行自己职责作出赔偿处理意见及函告黄**,迫使黄**向琼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次申请是针对《声明书》请求琼海市政府责成长坡镇政府履约。琼海市政府却以前次复议案中的谎言为理由作出01号复议决定书,驳回黄**的复议申请,实现上、下级行政机关串通侵吞黄**合法的2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之目的。

琼海市政府辩称:琼海市政府作出的01号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黄**于2012年12月10日向琼海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责令长坡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85号文件作出《侵权赔偿处理意见书》,因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琼海市政府两次书面通知其补正材料,并于2013年1月9日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3月8日,琼海市政府作出了01号复议决定书,并于2013年3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黄**。二、琼海市政府收到长坡镇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后,经调查核实,黄**因长坡镇政府占用其宅基地向长坡镇政府提出赔偿请求,双方经过协商,于2000年8月20日签订《建房用地协议书》,约定长坡镇政府安排长坡镇长营开发区教师街原每平方米600元的两个铺面,以优惠价格每平方米250元安排给黄**建房作为补偿。2000年8月20日当天黄**签发《声明书》对协议书内容进行确认,并声明1986年原长坡区公所安排给其位于加堆坡的240平方米宅基地的使用许可证作废。2000年12月5日,黄**向琼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长坡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财产损害赔偿处理意见。因长坡镇政府已对黄**的宅基地的处理情况作出了明确答复,长坡镇政府不作为的情形不再存在,琼海市政府于2001年1月10日作出了海府复终字(2000)6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基于上述调查事实,琼海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黄**的复议申请。综上,恳请驳回黄**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关于长坡镇政府占用黄**位于加堆坡的240平方米宅基地安排给他人使用的问题,琼海市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长坡镇政府已按照《建房协议书》及黄**的《声明书》给黄**补偿安置用地或给予他形式的补偿。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琼海市政府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01号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即认定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根据2000年8月20日的《建房用地协议书》、《声明书》以及长坡镇政府2000年12月28日的答复,长坡镇政府已将黄**位于加堆坡的240平方米宅基地安排给他人使用,并且琼海市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长坡镇政府已按照《建房用地协议书》及黄**的《声明书》给黄**补偿安置用地或给予其他形式的补偿。因此,关于黄**240平方米宅基地被占用的问题,长坡镇政府实际并未解决。综上,琼海市政府作出的01号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南**人民法院(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琼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海府复决字(2013)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上诉人琼海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琼海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