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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其他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据内容虚假的1988年9月林**和丈夫黄**与符**签订的一份协议书,作出琼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琼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违反相关规定,起诉人以海南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故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上述琼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黄**不服琼海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6月颁发给林秀花的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证。2013年2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琼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琼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黄**不服,于2013年8月27日以海南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上述琼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的规定,以黄**起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139

号行政裁定,对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黄**不服向海南**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以(2013)琼立一终字第13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黄**又以海南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以上琼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属于重复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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