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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肖**房屋征收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肖**,女,1968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系肖成*之夫),男,1962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肖**(系肖成*之哥),男,1958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申请执行人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县政府)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肖**房屋征收非诉行政审查一案,申请执行人武*县政府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武*府征补字(2014)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1、县国土房管局按照《中堆坝木林岩防疫站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分户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肖**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货币补偿金额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86440元,政策性补助费111810元,附着物补偿费10818元,共计补偿金额509068元,全部存储在武*县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中心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上。产权调换按《中堆坝木林岩防疫站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协助被征收人在位于武*县巷口镇中堆坝片区利丰●锦江竹苑的x、x、x号住宅楼(期房)未选房部分进行选择,被征收人按规定与征收部门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他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规定办理。2、被征收人肖**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国土房管局办公楼4楼408室领取补偿款或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并与武*县国土房管局完善相关手续,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申请执行人武*县政府将上述决定书于2014年7月16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肖**。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武*县政府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县政府于2015年4月7日以与被申请人肖**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武隆县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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