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和邛崃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邛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成都**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将案件指定四川**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