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邛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成都**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将案件指定四川**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成都**限公司诉郫县规划局作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应予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桂清诉郫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建明诉郫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和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干兴艳和双流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某市街子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英诉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晏*不服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及被告崇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何*诉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何*不服被告崇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年第8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