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某市街子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限公司诉郫县规划局作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应予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和邛崃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桂清诉郫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建明诉郫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和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吴*英诉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晏*不服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及被告崇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何*诉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何*不服被告崇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年第8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判决书
原告吕*中不服被告崇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