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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行政其他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9日本院收到石**的行政起诉状,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眉山市人社局因徐**骨髓炎、截肢,未作是否工伤认定决定,应依法进行行政复议;(2)承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石**主张其于2015年4月7日向眉山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眉山市人民政府逾期不作决定。石**以眉山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判令眉山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石**的该诉请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了(2015)眉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以石**未在其收到眉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石**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请再次向本院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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