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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起诉人张**因诉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行初字第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0月27日,原审法院收到起诉人张**诉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以下**安分局)一案行政诉讼状。

起诉人认为,起诉人2014年5月24日用邮寄的方式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公开“2014年1月8日张**被传唤的视频资料”,区分局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起诉人保留对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后起诉人申请复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作出(资雁府复决定〖2014〗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被申请人(区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作出答复”。2014年9月12日区分局作出了资公雁**(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不公开“2014年1月8日张**被传唤的视频资料”。起诉人认为,资公雁**(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撤销资公雁**(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经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起诉人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原审起诉人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结果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履行公开关押上诉人视频资料的义务。

被上诉人辩称

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答辩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依法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认为上诉人张**原审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认定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张**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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