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梅**、梅**不服德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被告德江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3日另行作出德府行复字(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其原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梅**、梅**以被告德江县人民政府已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德江县人民政府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梅**、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梅**、梅**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梅**、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德江县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