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晴隆县光照镇人民政府、晴隆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岑国周、何**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不服被告晴隆县光照镇人民政府、晴隆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岑国周、何**土地权属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被告晴隆县光照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光府撤行处字(2015)1号光照镇人民政府关于何**、袁**与岑国(州)周所争议土地权属问题的处理决定,自行撤销了光府裁字(2015)1号光照镇人民政府关于何**、袁**与岑国(州)周土地使用争议的处理决定;被告晴隆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晴府行复撤字(2015)1号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晴府行复决字(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自行撤销了晴府行复决字(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袁**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承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