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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纳雍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行政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12日,本院收到徐某某的起诉状,请求确认纳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纳雍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其申请复议纳人社处字(2008)9号《关于辞退徐某某同志的决定》的行政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起诉人的起诉,属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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