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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粟**不服从江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粟**不服从江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粟**以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已经自行撤销从行复决字(2015)1号处理决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粟**以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已经自行撤销从行复决字(2015)1号决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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