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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同市三环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同市三环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原告与第三人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三环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同市三环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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