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2014)吕*终字第110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履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讽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人社行审工伤认(2015)21号工伤认定决定,执行费50元已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吕*终字第110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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