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郭**因诉平遥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郭**要求平遥县民政局给予其烈属待遇,但郭**并没有提供其属于烈属的有效证明文件,故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处理结果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