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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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