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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龙**限公司与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龙**限公司不服被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龙**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龙**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连龙**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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