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作出的本人社工认字(2014)1179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