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作出的本人社工认字(2014)1179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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