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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唐*等与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唐*、肖*、朱**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宁行诉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审法院查明

肖*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受理肖*等三人提起的诉讼。

唐*、肖*、朱**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向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建委)要求信息公开,南**建委于同年10月16日向唐*、肖*、朱**公开了宁拆许*(2007)第047号、056号、06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许可证的前置要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补偿安置保证金证明及安置房源证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唐*、肖*、朱**认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2007)宁地管字第07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政批准行为违法,其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无效。请求判令南**建委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位起诉人所诉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于2007年,已超过了起诉期限。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鼓行诉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对唐*、肖*、朱**的起诉不予受理。

唐*、肖*、朱**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肖*仍不服,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宁行监字第28号行政裁定:驳回肖*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等三人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2007)宁地管字第07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政批准行为违法,其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无效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肖*等三人所诉行政行为不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故不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7)宁地管字第07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于2007年,肖*等三人于2013年11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5年法定起诉期限。综上,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唐*、肖*、朱**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申请再审人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肖*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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