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8日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