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限公司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8日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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