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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贾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良诉被告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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