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良诉被告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周**与常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州**有限公司与常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州**限公司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云峰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州常**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江市**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