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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云峰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云峰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苏**学院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由于原告任云峰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被告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关于撤销苏工伤认字(2015)第000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并于同年10月23日重新作出苏工伤认字(2015)第00861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原告任云峰于2014年6月29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参加踢足球活动的过程中,不慎伤到右腿,经苏**医院于当日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原告受到的上述伤害属于工伤。原告在收到上述决定后,于同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云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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