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客观情形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