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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俐马(苏州**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法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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