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常**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常**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司)不服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昆山市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常**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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