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常**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司)不服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昆山市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常**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吴**与贾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常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州**有限公司与常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州**限公司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云峰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江市**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州市**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