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周**与常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州**限公司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州苏**限公司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睢宁**有限公司与睢宁县**管理中心、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力**限公司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苏州常**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贾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州**有限公司与常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