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诉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昆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书元机械企业(昆**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苏州常**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贾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常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州**有限公司与常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云峰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江市**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州市**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