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诉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昆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书元机械企业(昆**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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