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任云峰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州常**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贾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江市**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州市**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志盛纺**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吴江**经纬厂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