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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盛纺**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志*纺织(苏**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吴**社局)、第三人刘**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8日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吴**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志*纺织(苏**限公司及第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志盛纺织(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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