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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陆富兵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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