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周**与常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州**有限公司与常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州**限公司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睢宁**有限公司与睢宁县**管理中心、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云峰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州常**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贾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