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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限公司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力**限公司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0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力**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就工伤补偿等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江苏力**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力**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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