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力**限公司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0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力**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就工伤补偿等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江苏力**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力**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