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州**金厂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谢**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常州**金厂自愿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金厂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其撤诉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常州**金厂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常州市钢泰五金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