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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厂与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州**金厂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谢**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常州**金厂自愿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金厂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其撤诉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常州**金厂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常州市钢泰五金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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