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佳**有限公司与常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州佳**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佳**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