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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常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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