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任云峰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江市**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州市**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力**限公司与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江**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志盛纺**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施**与苏州市规划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