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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限公司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制药厂)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行初字第001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系启东制药厂职工。2014年2月20日7时10分许,宋**在上班途中沿启东市惠萍镇丁仓港桥路段由西向东推电动自行车步行时,被同向在后行使的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宋**被送往启**民医院、上**医院进行医治,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股骨大粗隆骨折,左**关节置换术后。2014年3月5日,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3206819201402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5年1月4日,宋**向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启东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启东人社局于同日受理后,向启**药厂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等。启东人社局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于1月26日作出了启人社工决字(2015)00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3月23日,启**药厂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启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启东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向启东人社局发送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月2日,启东人社局提供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等。启东市政府经复议于5月20日作出(2015)启行复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启东人社局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对此,启**药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启东人社局具有对辖区内工伤行政确认的法定职权。启东市政府对启东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行政确认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的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项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本案中,启东人社局认定宋**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伤,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路线图、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宋**、季**笔录等有效证据,证明宋**在上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伤,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启东制药厂认为宋**非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有证据证明。

综上,启东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启东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启东制药厂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启东制药厂要求撤销启东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及启东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启东制药厂不服,提起上诉称,事故发生的时间点并非正常的上下班期间,宋**是因办理私事而非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启东人社局所作的工伤认定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启东人社局辩称,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启东市政府辩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故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启**药厂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诉人对于宋**在上班合理路线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事实并无异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07时10分左右,宋**上班时间为07时30分,其发生交通事故在上班合理时间内,因此宋**受伤的情形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上诉人提出宋**非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上诉人启东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工伤认定结论正确。被上诉人启东市政府所作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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