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不服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通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永**司请求撤销被告南通人社局作出的2014B125《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司向本院提起诉被告陈**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诉讼,2015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永**司与第三人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陈**不服,向南通**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8月7日,经南通**民法院调解,原告永**司与第三人陈**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永**司与第三人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永**司补偿第三人陈**11万元,该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10万元等。9月23日,基于第三人陈**已认可其与原告永**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南通人社局作出通人社工撤字(2015)第7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之前作出的2014B125《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年10月8日,原告永**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南通人社局基于第三人陈**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事实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从而原告永**司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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