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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文信汽摩配件厂、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文信汽摩配件厂诉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何**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过程中,原告瑞安市文信汽摩配件厂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瑞安市文信汽摩配件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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