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诉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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