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诉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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