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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