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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