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长**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黄**与闽清县金沙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长乐**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限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市**业主委员会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日**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中**限公司福**分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福建**教育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闽侯县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