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长**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景小红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长**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