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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福建**教育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诉福建省闽侯县教育局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先后两次发送开庭传票,传唤上诉人、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29日、2015年5月5日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福建省闽侯县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宋**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程**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程**的上诉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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