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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闽侯县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不服被告闽侯县教育局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程**称,1997年原告参加小学代课10年,1997年是福建**教育局招收代课教师转为公立教师的最后一年录取考试。原告考取全县第3名的成绩(考三门课程,共278分),当时参加考试的代课教师几乎都被福**乐师范录取,共录取了30多名,就连成绩不足100分的最后一名代课教师都被招收了,但被告徇私枉法,强词夺理,说原告教龄不足5年不合格,一定是把原告的录取名额写成了没有教过一天课,考试成绩不足100分的张*,导致原告落榜。为此事,原告上访国**育部、国**访局等部门,闽侯县教育局落实原告当时代课10年,所以不存在原告教龄不足5年的事实。故被告徇私枉法乱作为,应赔偿原告10年工资补贴、医保补贴、社保补贴、车费补贴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提交给本院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闽**育局徇私枉法乱作为赔偿我10年工资补贴、医保补贴、社保补贴、车费补贴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原告是诉请确认被告乱作为违法或无效,并给予行政赔偿。从福建省教委闽教(1997)师18号《关于做好1997年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附件二《福建省1997年中等师范学校招收中师函授毕业生的代课教师的规定》可以确认招收代课教师问题是依据当时的政策组织实施的,原告是否符合代课教师招收条件属落实政策问题,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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