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下称原告)诉被告新余市渝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大桥村民委员会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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