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余**有限公司与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余**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胡建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余**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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